歐盟《新電池法》達成,將取代電池指令,企業(yè)如何破局!
隨著新能源汽車產業(yè)的崛起,電池產業(yè)也在飛速發(fā)展。
但作為全球最大的電池制造國,我國目前在針對單一商品電池的處理還比較欠缺,特別是在碳達峰、碳中和的政策框架下,對于電池產品的生產、使用、回收與再利用都有長足的工作需要完成。
而在這方面,歐盟已經(jīng)有了可以即將落地的政策,在2020年12月,歐盟委員會提出了新電池法規(guī)立法草案,將其關于電池的管控要求從“指令”轉變?yōu)?ldquo;法規(guī)”,計劃建立新的電池監(jiān)管框架。
電池指令是2006年制定的,目的旨在規(guī)范有關電池和蓄電池的規(guī)則,減少有害電池的產量,提高舊電池和電池廢棄物的回收率、處理率。
電池新法規(guī)則是對電池指令進行了升級,比之前的指令更完善、更量化、更嚴格,提出了許多方面的細則。例如原料來源盡調、使用再生原料、碳足跡、電池管理系統(tǒng)、標識、回收與再利用等方面都有相應的管理細則。
而在2022年12月9日,歐洲議會和歐洲理事會達成的一項臨時協(xié)議,該協(xié)議正是以2020年提出的新電池法規(guī)框架為基礎,旨在使投放到歐盟市場的所有電池更具可持續(xù)性、循環(huán)性和安全性。
電池新分類:
新電池法擬適用于在歐盟銷售的所有類型的電池,并將根據(jù)電池質量及最終使用對象的不同,分為以下五類:
●便攜式電池:是指密封的、質量小于或等于5kg的,非設計專供工業(yè)用途的,既不是電動汽車電池也不是輕型交通工具電池也不是SLI電池;
●SLI電池:是指設計為啟動、照明或點火提供電力的任何電池,也可用于車輛、其他運輸工具或機械的輔助或備用目的;
●輕型交通工具(LMT)電池:是指任何密封的、質量小于或等于25kg的,旨在為輪式車輛提供牽引力的電池,這些車輛可以單獨由電動機或由電動機和人力的組合方式提供動力,包括法規(guī)(EU) No 168/2013定義的L類車輛,但不包括電動汽車電池;
●電動汽車(EV)電池:是指設計為法規(guī)(EU) 2018/858 定義的M、N和O類混合動力或電動汽車提供牽引力的任何電池;或質量超過25kg的,設計為法規(guī)(EU) No 168/2013定義的L 類車輛提供牽引力的任何電池;
●工業(yè)電池:是指任何專門為工業(yè)用途設計的電池,或任何經(jīng)過準備再利用后用于工業(yè)用途的電池,以及質量超過5kg的,除LMT電池、電動汽車電池和SLI電池外的其他電池;
生產、回收和再利用新規(guī):
●歐盟電池法規(guī)確定了電池碳足跡統(tǒng)一的計算方法、碳足跡性能分級方法以及最大碳足跡限值,碳足跡的要求分三階段實施:2024年,強制企業(yè)進行碳足跡聲明;2026年,強制實施碳足跡標簽;2027年,強制實施最大碳足跡限值,禁止超過這一限值的電池在歐盟市場售賣。
●到2025年年中,將開始應用更全面的生產者責任延伸監(jiān)管框架。
●隨著時間的推移引入更高的收集目標:對于便攜式電池,目標為:在2027年達到63%,在2030年達到73%,而對于輕型交通工具(LMT)電池,目標為:在2028年達到51%,在2031年達到61%。
●所有收集的電池都必須回收利用,并且必須實現(xiàn)高水平的回收,特別是銅、鈷、鋰、鎳和鉛等有價值的材料。
●通過采用隨時間推移更嚴格的回收效率和材料回收目標以確保有價值的材料在其使用壽命結束時得到回收,并重新投入使用。鋰的材料回收率目標到2027年將達到50%,到2031年達到80%。
●將電池投放到歐盟內部市場的公司必須證明其制造所用材料的來源是負責任的。要求企業(yè)在原料采購階段就要建立供應鏈的調查機制,防止采購勞動力濫用企業(yè)生產的原料。
同時要求電池必須使用一定比例的再生原材料,預計到2030年,再生鈷占比要達到12%,再生鋰和再生鎳的占比要達到4%,到2035年,再生鈷占比要達到20%,再生鋰和再生鎳的占比要分別達到10%和12%。